2017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7-02-21 19:22

2017年部门预算经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财政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体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有: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实行立案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包括21个机关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财政全额拨款

234(工勤编14人)

219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三个强化”总要求,主动融入市委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战略部署,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立足服务“五大发展”履行检察职能。

(二)立足践行司法为民强化检察监督。

(三)立足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检察改革。

(四)立足从严治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四、2017年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为8302.59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53.56万元,增长1.88%,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8277.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277.99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0万元;

2. 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0万元;

3. 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 0万元;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6.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7.结余结转0万元;

8.其他收入10万元;

9.其他资金14.6万元。

(二)厦门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为8302.59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53.56万元,增长1.88%,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7558.9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167.44万元,公用支出1575.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15.89万元;

2.项目支出743.60万元;

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277.99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34.96万元,增长1.66%,主要是由于2017年度新增加公务员养老金费用预算。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检察)6408.2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公用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51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装备、检察制服、检察信息化支出。

(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08万元。主要用于办案费用支出。

(四)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388.39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工资、医疗等费用支出。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85.17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2.5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93.74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单位缴交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八)公务员医疗补助70.9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单位缴交医疗补助费用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213.7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13.40万元,公务接待费57.6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2.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13.40万元。该项经费预算增加是依据上级院部署要求制定,主要用于上级院组织的出国考察、培训等方面开支。与上年预算相比下降37.67%,主要原因是:预计因公出国组团团组及人员数量较2016年度下降。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57.61万元。该项经费预算无增长,主要用于办案等方面的公务接待。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增长,主要原因是:办案等公务接待活动保持稳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142.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42.7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增长,主要原因是:2017年车辆运行费用预算以2016年10月份数据为基准,车改后按财政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329.56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97.47万元,增长7.91%。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74辆(含警用摩托车),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厦门市人民检察2017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5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19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部门专项、发展经费和基建项目。

(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其他名词解释,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说明。

 

附件: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9.市对区转移支付支出预算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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