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7-02-21 19:24

2017年部门预算经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财政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由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各类案件;受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再审;依法审理由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办理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它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6个庭(处)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255

247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大力推进法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要依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坚决打击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非法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预防,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厦门、法治厦门。

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创新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提高运用法治方式保护产权的水平。加强和创新金融、破产审判工作,积极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协调发展,依法化解加快跨岛发展进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要依法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探索生态环境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妥善审理涉生态环境各类案件,拓展恢复性生态司法,提高保护实效,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国家生态市建设。

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开放发展,加强和创新涉外、涉港澳、涉台、涉侨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打造对台战略支点等战略的司法服务保障,积极服务保障对外开放、两岸融合。

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共享发展,大力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织密民生司法保障网。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跨部门联合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坚决打赢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四、2017年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为9749.0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227.57万元,下降2.28%,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拨款收入9749.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749.01万元。

(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为9749.0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227.57万元,下降2.28%,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8463.0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540.08万元,公用支出2041.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81.08万元;

2.项目支出1286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749.0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227.57万元,下降2.28%,主要是由于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中包括基层法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装备与办案业务费1140万元,而2017年预算数不包括该项目。支出项目包括:

(一)行政运行7322.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9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改造费、服装费、修缮费、门禁系统一卡通智能升级、诉讼服务中心提升改造诉讼卷宗电子化扫描及线上应用等支出。

(三)案件审判596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费、法官培训费、死刑二审案件及法警专项经费、电视法庭宣传费、诉前调解经费、主审法官业务费、信息调研经费等。

(四)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99.45万元。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540.19万元。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8万元。

(七)行政单位医疗211.71万元。

(八)公务员医疗补助88.26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261.4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56.38万元,公务接待费6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56.38万元。主要用于出国司法交流、培训、考察。与上年预算相比增长50.23%,主要原因是: 根据外办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60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及兄弟法院来厦考察学习等方面必要的接待活动。与上年预算相比下降41.75%,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把控接待对象和范围,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145.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45.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下降17.27%,主要原因是:实施公车改革,优化公车资源配置,提高车辆利用率。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41.85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51.22万元,增长2.57%。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26.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6.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9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8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4辆,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3台,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3台。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部门专项、发展经费和基建项目。

(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9.市对区转移支付支出预算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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