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6-01-07 16:27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优化资源配置决策提供信息保证。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必须对负责编报这种信息的会计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除了从制度上对会计人员行为进行规范,还要从思想观念上对会计人员进行规范,就是要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会计行业诚信水平,以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因此,我局就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若干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中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关于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会计人员不良记录及警示名单制度等的规定,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制度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本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导思想及目标

    本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单位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

         2、明确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要措施

我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诚信档案、警示名单制度、诚信建设监管机制、行业自律建设等。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各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与上报,市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动态管理及信息发布。会计人员诚信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以及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受到表彰奖励信息、因违反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信息以及失信警示信息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奖惩信息由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查询,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交流和政府部门考核奖励提供信息参考和服务。

    会计人员警示名单制度:1、市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的情景:一是会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在两年内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达到二次以上的。会计人员被记入警示名单的期限不超过两年。2、会计人员被记入警示名单的救济途径:市财政部门在将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定列入警示名单后,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3、警示名单的使用:要求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聘(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查询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在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内,不得聘(任)用其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强调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履行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等职能。

         3、明确各单位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工作要求

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在诚信建设中应尽的工作责任及应起的作用,以保证诚信建设措施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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