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8-07-20 09: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及《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7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厦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处非办)、信访及公安部门举报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非法集资举报的电话和电子信箱为:市处非办举报电话为0592-2668685,邮箱为ffjzxm@163.com;公安局举报电话为0592-110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六)厦门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市的,可由我市将线索移交至案件主办地或引导举报人前往案件主办地所在金融办举报。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市处非办和信访局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将举报内容转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查证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在公安部门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市处非办依据本奖励办法填写《厦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网上下载),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第九条 《审批表》需经市处非办、公安局会签同意。

第十条 市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可商请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查证、提供线索,并视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重要帮助作用和辅助参考作用。

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信息,经进一步工作,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辅助参考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获取证据起到帮助作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4万至5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3万至4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2万至3万元人民币。

  二级线索: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万至2万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万至1.5万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5千至1万元人民币。

  三级线索: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4千至5千元人民币;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3千至4千元人民币;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2千至3千元人民币。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奖励2千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以专项经费名义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纳入市金融办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市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身份证复印件、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存档。

  第十八条市金融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处非办追回奖励资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处非办、信访及公安部门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处非办、信访及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市处非办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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