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准予厦门攀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时间:2019-11-04 10:40

闽财委审厦〔20199

 

 

 

厦门攀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厦门攀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厦门攀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姓名

注册会计师编号

国家/地区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从业经历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宋伟华

330003490010

中国/浙江

9.5

9.5

安会领

110001900019

中国/河南

9.5

9.5

三、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为宋伟华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191029

 

 

 

  抄送:财政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10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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