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准予朝行(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时间:2021-09-10 15:10
 

闽财委审厦〔20217

 

朝行(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朝行(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朝行(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姓名

注册会计师编号

国家/地区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从业经历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刘永煌

110001673809

中国/江苏

6.6

6.6

李久海

210300060038

中国/辽宁

6.5

6.5

三、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为刘永煌。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219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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