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翔安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闽农政改〔2023〕8号),现下达2024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300万元(详见附件)。该资金属于一次性补助。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本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闽农政改〔2023〕8号)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结余,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资金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各区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平台和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同安区 | 翔安区 | 合计 |
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 240 | 60 | 300 |
合计 | 240 | 6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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