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8-20 16:01

厦府办〔201467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43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领会中央精神,突出工作重点,立足自身需求,完善工作制度,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循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㈠稳妥有序

  结合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众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工作开展中严格规范操作,不断总结调整,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㈡注重实效

  明确权利义务,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㈢公开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牢筑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㈣创新机制

  坚持政策衔接,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结合,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有效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三、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体和内容

  ㈠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如果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可以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但必须在已有的财政预算内安排。

  ㈡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㈢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责范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边界。

  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都可以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㈠购买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包括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规范化流程。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依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报送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购买工作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㈡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安排购买资金,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还要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㈢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各个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㈠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入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勇于创新。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㈡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政府职能梳理,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跟踪监督。

  ㈢做好政策衔接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衔接起来,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持方式变化,倒逼事业单位加快改革。当前,要鼓励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接下来,要抓紧研究制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具体办法,探索事业单位编制退出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㈣开展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再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购买内容。2014年市直各部门要重点选取教育、文化、市政市容、劳动就业服务、社工服务、技术服务等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作为试点项目推进,各区也要立足实际选取适合本区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试点,并逐步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㈤严格监督管理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并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㈥加强宣传培训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切实加大培训力度,强化理论培训,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强化技能培训,确保相关社会力量学习、掌握承接公共服务的专业技术能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5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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