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5-07 10:55
 

厦财综〔202018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1.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购买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

2.禁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3.禁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行融资行为。

4.禁止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通过购买服务实行,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三、购买活动的实施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

2.按现行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3.预算在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自主采购。预算在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有变动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购买合同及履行

1.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五、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

1.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应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综〔201644号)和《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厦财综〔201534号)执行。

2.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优势、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明确购买范围,加强合同管理,注重绩效考核。

3.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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