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12-01 09:11

政策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办与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财政厅与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16〕72号)等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6〕36号),市、区级财政要根据地方财力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并综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律师承办案件成本等因素,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此次《办法》的出台,我们充分考虑了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福建省和国内多地市的补贴标准等因素,经过多方论证、征求意见,以确保最终制定的《办法》既符合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适应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合理使用。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对于确需增加的项目及提高的标准,给予适当增调;对于原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以确保《办法》内容的合理可行。

(三)尽量细化,便于操作。《办法》结合原办法在近十年的实际应用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并尽量细化,使本次起草的《办法》更具针对性,以便于实际的操作使用。

三、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定义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同级财政每年核拨给法律援助中心专项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及其他相关开支的经费。

四、法律援助人员的定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五、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适用范围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仅限于下列支出:

一是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二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印刷法律文书,管理法律援助档案;

三是法律援助其他必要开支。

六、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

(一)刑事案件每件1000-25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000-2000元;非诉讼事务每件200-3000元。具体标准详见正文附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的,每人每日补贴300元。

此外,我们还充分考虑了未全部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情形,增加了减少及不支付办案补贴的几种情况,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更加科学合理。

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及管理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司法部门预算。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余滚存使用。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台账,列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补贴等,并负责每月汇总成册,以备检查。

存在违规使用、管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情形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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