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02 20:10

政策原文链接

一、 出台背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采取竞争性方式和综合评分法选择;应制定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应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我市从2009年探索开展社保资金招标,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存款银行,符合财政部指导意见的规定,但未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因此,我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厦门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三、 资金存放银行的范围

在厦门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均可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四、 资金存放方式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厦门市财政局组建招标小组,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五、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条件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规模超过1亿元的,可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六、监督管理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危及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情况,市财政局应及时收回存放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终止其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

资金存放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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