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发文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主要强调四个方面会计核算问题
时间:2019-11-27 09:41

》》政策原文

出台背景:

针对我市部分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存在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过程及项目资产形成游离于政府会计主体(业主单位)账外,项目基建成本核算不完整,致使政府资产未能真实体现等问题,我局以发文强调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厦财会【201938 号),该文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业主确定机制的通知》(厦府办(2018)44号)确定的业主单位为核心会计主体,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为依据,围绕财政性资金的流向,建立健全资金流、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部门职责相匹配的会计核算体系,反映财政投融资项目从立项、建设(购置)、形成资产、使用、处置全过程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即财政资金投入到政府资产形成的全过程均体现在政府会计主体账上,体现财政部门、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管养单位账务核算的有序衔接,促进资金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衔接。该文主要强调四个方面会计核算问题:

一是规范会计主体的确认。本通知以业主单位作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及形成资产的会计核算主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业主确定机制的通知》(厦府办【201844号)规定的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原则上由资产最终使用、管养或运营单位作为业主单位。

二是规范业主单位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核算。本通知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衔接规定,分业主自行建造与代建两种方式,规范业主单位财政投融资项目资金拨付、在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形成资产与资产移交核算全过程。

其中以代建方式核算的特殊性体现在,业主单位每年至少年终一次与代建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归集“在建工程”成本,业主单位账上体现财政资金与形成的“在建工程”政府资产相匹配;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设“代建项目”归集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与业主单位相对应的,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承担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成本转出,体现在业主单位“在建工程”账上,便于准确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实际数。

业主单位及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核算。

三是规范项目资产使用、管养、运营、修缮或报废的核算。包括管养资产日常维护消耗费用核算与重大改扩建修缮的资本化处理和资产毁损报废的核算。

四是规范项目存量资产的会计核算。对于已经竣工投入使用但没有做资产完整账务处理的财政投融资项目存量资产,要求以厦府办(2018)44号文规定的业主单位为资产会计核算主体,以历史成本(初始构建成本)、评估价值、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计量属性确定入账金额,规范“在建工程”转固、账外资产入账核算等。

另外,本文还强调实施范围及责任追究。本通知所列的会计核算流程适用于20191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及该时点已完工投入使用尚未入账的项目存量资产的核算;同时强调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及最终管养单位的项目资产会计核算纳入财政监督范畴,未按照本规范及相关制度核算的,按照《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等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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