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4-21 16:39

》》政策原文

一、关于配置规则修订的背景

2014年市财政局出台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公〔2014〕1号,以下简称《配置规则》),对建立统一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配置规则》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鉴于《配置规则》有效期将至,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对《配置规则》个别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涉及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机构名称及职能的相关内容,并重新发布。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调整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19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组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场所和服务平台,隶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注:现市审批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厦委编〔2018〕26号),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不再加挂“厦门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牌子,不再承担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职责,原厦门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人员全部划转。

因此,市财政局将《配置规则》有关“厦门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的表述,全部调整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调整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二)调整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职能

《方案》明确“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为“(1)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现场交易秩序;(2)研究推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标准化;(3)组织实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场活动;(4)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5)设立及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6)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7)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是否完整;(8)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我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9)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10)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上不再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配置信息公告、配置对象登记等相关服务”,以委托方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因此,删除了《配置规则》第四条“委托受理”、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委托方,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第九条(五)“委托方”、第十条“项目委托”等有关委托的内容。

三、关于修订后《配置规则》的主要内容

《配置规则》修订稿共有五章,分别为总则、配置准入、配置程序、配置监管、附则等五章。其中:

第一章共有五条,主要强调了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配置活动中职责要求。

第二章共有四条,主要包括进场配置项目的登记受理、配置组织等配置活动主要过程,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内进行,配置方式变更需经公共资源监管部门批准,并规定了七种情形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入场配置。

第三章共有十五条,主要包括项目登记提交材料、入场登记、选择中介机构、编制配置文件、发布公告、发放配置文件、接受报名、缴纳保证金、资格审查、公开配置、结果公示、合同签订、退付保证金、结果备案、以及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未成功等在配置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共有七条,主要包括强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财政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全程监管,以及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配置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参与配置活动的竞标人(竞买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共有四条,主要明确区级参照执行,强调文件的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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