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09 16:08

政策原文

  一、修订背景

  2015年市财政局出台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5〕17号,以下简称《办法》),鉴于2016年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购〔2016〕69号),近两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减免投标保证金提出了新要求,《办法》个别内容已不适应相关规定要求,需要修订内容后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新增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内容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厦财采〔2020〕10号)的规定,《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政府采购保证金。因项目金额较大、供应商资信问题等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确需收取的,应明确数额及交纳办法。

  (二)调整托管银行的选定方式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购〔2016〕69号)规定,市、县(区)原则上应选用省财政厅选定的保证金托管银行,因此我局将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银行的选定方式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中择优选定”调整为“托管银行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选用福建省财政厅选定的托管银行”。

  (三)调整特殊情况保证金退还流程

  《办法》原规定“遇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误转进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原路退回的,需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实后方可退回”,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购〔2016〕69号)规定,该类情况确实无法原路退回的,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核实后可以退回供应商指定的其他账户。因此市财政局将特殊情况保证金退还流程调整为“遇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误转进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原路退回的,经托管银行核实后可以退回供应商指定的其他账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四条,其中:

  第一、二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政府采购保证金的定义;

  第三、四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及缴纳的要求;

  第五、六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保证金退还及上缴的要求;

  第七、八、九条主要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委托商业银行实现第三方监管及托管银行的选定方式;

  第十条主要规定政府采购保证金退回流程;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通过保证金监管系统完成,未达规定时限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获取保证金缴交情况,以保守投标秘密;

  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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