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1-06-30 19:51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实施至今已10年,对规范资源配置起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与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体制规定不相适应、与本市机构改革职责调整不相适应、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等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将于624日起废止。

为避免出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空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发展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监管办法》,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交易平台及交易代理机构等主体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内容、编制调整程序及非市场交易方式处理程序,进一步细化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完善异议投诉机制,强化监管责任。

三、工作进展

(一)开展立法前调研。会同市司法局、市人大深入走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招标办和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调研,听取《条例》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以在重新制定过程中予以重点考虑,增强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学习外地监管经验。赴武汉、合肥、南京、杭州、苏州、广州和深圳等地学习交流监管经验,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梳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对比监管模式,为起草《监管办法》提供参考。

(三)融汇上位法规。吸收融汇《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确保《监管办法》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四)广泛征求意见。就《监管办法》向市人大、市司法局、市住房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16家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新《监管办法》。

四、范围期限

《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公共利益的特许市场准入;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适合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交易目录、交易程序、监督管理、附则626条。

(一)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公共资源交易范畴、基本原则。《监管办法》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范畴,同时为避免与法律法规冲突,明确不适用本办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范围。

(二)职责分工。主要规定交易实施主体、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交易平台及交易代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五位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

(三)交易目录。主要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明确目录内容、目录编制、调整程序以及非市场交易方式处理程序。

(四)交易程序。主要规定交易基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委托评估、选择代理机构、实施交易、签订履行合同。在基本程序规定基础上,重点针对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建、维护评审秩序、核对评审结果三个环节进行规范。

(五)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交易项目异议投诉、调查处理、驳回投诉以及违规处理的情形。

(六)附则。主要规定配套制度制定及实施日期。

六、注意事项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监管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涉密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包括:公共资源项目名称、限额标准、行业监管部门、交易方式、交易平台等内容,限额标准以下的公共资源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实施交易活动。

 (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不适宜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或需按照目录规定之外交易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采用招标方式的交易项目,交易实施主体可以自行从评审专家库内或库外选择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的选取负主体责任。

(五)异议投诉程序: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提出(没有代理机构的,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实施主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投诉,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行业监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利害关系人未依法进行异议或者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的,行业监管部门对投诉不予受理。招标项目异议投诉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公共资源交易:本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公共利益的特许市场准入;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适合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结果负主体责任。

(三)行业监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资源规划、机关事务管理、财政、市政园林、交通、城市执法、商务、港口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包括:制定行业交易监管规则;相关领域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调查处理相关监管项目的投诉。

(四)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本市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综合性工作。

(五)交易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和约定提供代理服务,配合处理异议、投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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