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地质灾害调查、研究、防灾救灾体系建设以及排险、灾害治理等开支的专项资金。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从每年预算内资金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负担的原则。

  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能力建设经费(包括全市性基础调查、研究和预警体系、示范区建设等费用)由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负担。城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以区财政和相关部门、企业、个人投入为主,市财政补助为辅。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编报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按照市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及分担范围如下:

  (一)地质灾害调查、研究、预警工作。包括编制(修订)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警应急系统建设等。

  (二)地质灾害排险、治理工作。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排险、治理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小型地质灾害排险、治理经费由各区负担。

  (三)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对群测群防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新建住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或治理地质灾害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该项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其他方面支出。包括配备防治工作装备、委托技术单位(专家)提供防灾减灾技术支持、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培训等经费。

  第七条 各建设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公路、道路、水利、电力、矿山等)及片区开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由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自筹资金)。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市国土部门根据当年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按照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属于基建项目的,应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属于商品、货物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实行层层负责制,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以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总额、补助资金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项目质量,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区级承建、市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按照《厦门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37号)有关规定下达所在区。

  第十二条 对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区财政部门必须足额配套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使用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土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拨或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区级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若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市级财政将通过体制结算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收回。

  第十七条 财政、国土部门应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4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312号),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