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规划编制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分级、分部门负担的办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预(决)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经费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核并批复专项经费预算及组织预算实施;

  (三)审批从专项经费开支的规划编制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

  (四)审核办理专项经费拨付,并对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五)审核批复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具体规划编制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审批、成果验收;

  (二)编报专项经费预算及组织预算执行;

  (三)汇总编制专项经费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四)汇总编报专项经费财务决算;

  (五)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局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编制的规划项目及经费预算,列入市规划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规划项目:

  (一)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区法定图则、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二)涉及全市性的公共利益需求、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含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历史风貌片区保护规划、园林绿地专项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涉及全市性城市规划编制项目。

  第八条 以下规划项目编制经费按下列支出渠道明确:

  (一)涉及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其编制经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

  (二)由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编制经费从项目的投资成本或前期开发经费中支出。

  涉及区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其编制经费由各区承担。

  无法确定经费渠道的规划项目,其经费承担主体或开支渠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规划编制研究、设计与咨询费用;

  (二)规划编制组织招投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公示、报批等费用;

  (三)规划方案征集费或方案补偿费;

  (四)其他经市财政部门同意支出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标准:

  (一)设计费: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有关标准执行;

  (二)专家论证、咨询费: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课题经费开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案征集费或方案补偿费标准: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确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严格执行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在预算批复的经费规模内组织规划项目编制,不得超预算组织采购或签订合同。因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规划编制项目的,由市规划局按市级预算变更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他单位开展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项目应经市规划局立项后方可开展编制工作,规划成果按规定送市规划局审查。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要与有关区、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规划范围、项目规模、项目类别、组织方式、经费来源、费用预算、主要规划技术标准、成果要求、时间要求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从专项经费开支的规划编制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一)对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市规划局立项,由市规划局报市财政局核定采购预算及采购方式。该类项目采购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项目设计单位。情况特殊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特殊采购方式申请。

  (二)对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市规划局立项后,由市规划局比较、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设计工作。具体程序由市规划局研究制定,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市规划局根据采购结果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费用总金额、成果深度、交付时间、分阶段资金支付条件、时间、金额等内容。

  规划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合同要求开展工作,报送审查、审批及规划成果验收,并根据项目合同进度申请付款。市规划局组织规划审查、审批及规划成果验收,并对项目进度进行审核后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二)市规划局为规划编制项目组织招投标、委托编制标书、专家评审、成果公示、报批等所需的相关经费以及规划研究、咨询等其他经费,由市规划局按照有关标准支付。

  相关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规划编制所需总经费的15%。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区和部门应及时支付由市规划局负责、但由区或部门承担的规划编制项目经费;拒不支付的,市财政年终可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回或从部门预算经费扣减。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规划编制经费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经费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312号)规定,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市规划局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经费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