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和本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择优选出的符合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补助条件,促进医学品牌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下称“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按规定安排的配套资金(下称“单位配套资金”)。

  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局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规划、评审、安排、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申报、配套与实施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的验收、检查和绩效考评等。

  第二章 补助限额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建设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建设周期核定经费补助总额,分年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确定项目的年度补助资金的限额。每个项目每年度的补助限额原则上确定为:

  (一) 医学中心200万元;

  (二) 重点专科50万元;

  (三) 规划重点专科20万元。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单位配套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单位配套资金在项目三年建设周期内进行总核算并统筹平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属于财政核拨性质的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经费在上述规定的财政补助限额内,可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从专项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解决。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即符合补助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在下一周期按照规定程序继续申报,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继续给予扶助,其中,医学中心项目可根据上一周期建设成效与验收结果适当拉开补助档次。

  第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与单位配套资金可统筹使用,项目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单独设立明细账目进行专门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以下范围及限额比例使用:

  (一)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添置,限额比例不低于专项资金的50%;

  (二)科研、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以及临床和科研/实验基地建设,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25%;

  (三)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外出进修、学习、交流、发表论文等(不含人才引进),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5%;

  (四)医学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规范化管理等,其中,医学中心项目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9%,重点专科项目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7%,规划重点专科项目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5%;

  (五)项目论证、评审、验收等支出,医学中心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重点专科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规划重点专科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5%。

  以上比例均为三年建设周期总支出的控制比例。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发展规划,按规定编报申报材。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的立项情况;

  (二)建设周期内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财政补助经费申请理由及使用计划;

  (四)配套经费安排情况及使用计划;

  (五)项目预期总目标效益及分年度项目预期目标效益等。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在建设周期内,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建设实际,结合上一年度项目单位专项资金考核情况,在预算限额内核定对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并按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市卫生局年度部门预算。

  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的调整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程序办理。属于非政府采购资金的,可在部门预算批准后通过市卫生局拨付项目单位,由市卫生局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应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明确项目总负责人(由单位领导担任)、项目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及效益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和卫生局。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期整改的,按违规金额相应调减该项目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并从项目单位当年预算指标中直接扣除;当年预算指标不足以扣除的,可由单位退回相应资金或从下一年度该项目单位预算指标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