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2-02-13-2024-005 | 主题分类 | 会计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 | 文 号 | 闽财委审厦〔2024〕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发布时间 | 2024-04-25 |
标 题: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黄黄张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闽财委审厦〔2024〕3号
黄黄张会计师事务所(WWC,P.C.):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闽财委审厦)字外所临证第01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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