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2-02-06-2025-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政法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 文 号 | 厦财行〔20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发布时间 | 2025-07-08 |
标 题: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财行〔2025〕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财金局、计财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437号)《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闽财行〔2025〕2号),结合《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等规定,现修订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437号)、《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闽财行〔202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我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相关事项的确定
第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厦门市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市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
第十条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两年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市财政局或者市财政局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市财政局或者市财政局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二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十五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我市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和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调整》(厦财行〔2016〕23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抄送:财政部。
主办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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