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2-02-19-2023-001 | 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 文 号 | 厦财采〔2023〕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1-19 | 发布时间 | 2023-01-19 |
标 题: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财采〔2023〕2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等规定,现就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包括车辆及设备租赁、会议展览、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维修维护服务等项目,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最长3年的服务合同。
二、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延续采购,原合同与延续合同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服务项目延续采购的,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项目为可延续采购的服务项目,明确最长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以及延续签订合同的条件。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的,合同期满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
四、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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