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2-02-19-2024-001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类
发布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文 号 厦财采〔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时间 2024-03-27
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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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财采〔2024〕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按照《通知》要求,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已增加合同变更公告模板,并对结果公告模板进行修订,政府采购合同确需变更的,应按变更后公告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鼓励采购人公告单一来源成交结果时,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二、严格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我市已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并对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各预算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预算单位应及时更新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预算编码等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厦财采〔2023〕10号)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项目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未完成计划备案且需继续采购的,视同下一年度项目,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意向公开。

  三、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闽财购〔2022〕5号),按时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及时签订并公告电子政府采购合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的通知》(财办库〔2020〕191号),认真核验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指导、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三方面的评估指标情况,核对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达到要求的应抓紧整改,2024年应严格按照透明度评估要求认真落实,我局将适时对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四、提升采购运行效率。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政府采购相关款项支付进度的通知》(厦财采〔2024〕2号)要求加快政府采购相关款项支付进度。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3〕243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应当完善平台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 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五、加快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 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支持开展政府采购融资。省级财政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积极推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信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要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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