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2-02-02-2018-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 文 号 | 厦财综〔2018〕1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标 题: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
厦财综〔2018〕1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将货物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和融资行为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一)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单位应根据《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厦财综〔2015〕6号)规定,明确购买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执行的事业单位,并按有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
(二)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三)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但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融资。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修订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厦财综〔2016〕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管委会)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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