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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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4-3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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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函预〔20196

答复类别:B

  

钟庆达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5号《关于将社区发展用地项目市区级税收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市一直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通过项目带动、股份分红等实施助力村(居)民建立可持续的收入发展机制。接到本份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策可行性。

二、措施与成效

近年来,我局通过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完善扶持机制等方式,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社区集体经济发展:

(一)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多数集体经济组织税负将明显下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文件,对小微企业给予了很大力度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5%;超过100万元到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10%

2.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4.76%

3.其他税种:2019年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出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策,按投资额对村集体进行扶持

出台《关于扶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12号)等文件,被征地村(社区)发展股份物业建设等农村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市级给予项目投资(不含征地拆迁)10%的补助,岛内每个行政村最高500万元,岛外最高1000万元,区级按不低于市级配套。

2014年至今,市区补助枋湖、高殿等社区项目补助逾7000万元,已超过以上社区年度税收地方留成。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针对您提出的“税后结余少,影响村集体和村民投建社区发展积极性”的问题,我局将继续积极从政策指导、资金支持等方面支持社区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税务部门,指导相关社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如通过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经营方式、合理化成本分摊等方式,指导村居经济组织按规定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等税收减免。

(二)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村居经济组织按规定享受我市民营经济政策。

为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我市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对201811日起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即征即奖”。村居清产合资后成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如设立成企业且符合民营经济扶持范围,可申请享受上述政策。

(三)积极跟进中央“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展,做好最新优惠政策跟进和宣传。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志成

联 系 人:李乐乐

联系电话:0592-2858173

 

 

                                                      厦门市财政局

                                   20194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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