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2-02-13-2020-004 主题分类 征求意见
发布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处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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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入场交易活动,保障入场交易各环节依法有序进行,我局与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入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10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mcgb@xm.gov.cn邮箱。

 

附件: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财政局

                                                                         2020917


 

附件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

入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现场交易活动,保障入场交易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39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入场交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进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现场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入场交易主体是指在市交易中心参加政府采购交易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

第四条  厦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管理,市交易中心是我市设立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提供综合服务。

二、项目入场

第五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入场实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第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市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详细、完整填写入场项目信息,上传经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相关资料,向市交易中心在线办理项目登记。

第八条  经登记入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市交易中心提交该项目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及评审组织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人员不得入场参加该项目交易活动。

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单位名称、授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明确被授权人的角色分配和工作事项。

三、场所预约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入场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前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预约收标窗口、开标室、评标室、谈判室及样品间,并在项目公告中写明具体场地信息。

依法需组织入场复核、重新评审的项目,应重新预约场地、说明法定理由并上传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条  未经预约不得使用市交易中心场地,预约场地不得改做它用;已预约的交易场地和使用时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预约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说明变更原因。

四、交易信息推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结果公告及更正事项等信息后,应同时按照电子服务系统要求推送交易信息,实现信息公开。

五、投标(响应)文件提交、开标

第十二条  投标(响应)文件的提交统一安排在市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的收标窗口进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确保在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及预约的开标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并维持开标现场秩序。

第十四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开标活动的政府采购交易主体应自觉将手机调整为静音或振动状态,禁止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保持开标室安静有序;爱护开标室内设施,不得破坏设施设备;开标结束后即刻离场,勿将个人物品或样品遗留在开标室,以免影响后续项目开标。

第十七条  如出现异常情况影响开标进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处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维持开标现场秩序。

六、评审专家抽取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入场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组织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人员”)在所预约的评标室抽取,严禁在其它任何场所进行评审专家抽取工作。采购人有委派监督人员的,抽取工作应在采购人监督人员监督下完成。

第十九条  评审组织人员抽取专家时预留的专家应到时间时长不得少于1.5小时。

第二十条  非电子化项目的专家抽取账号由市交易中心保管,并提供给评审组织人员使用,使用人员不得更改密码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应到时间内未签到的,评审组织人员应重新补抽专家。如经抽取政府采购专家库内专家未能满足评审成员人数需要的,评审组织人员应及时向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另行补充专家;无法当日开展评审的,应对项目进行封标。

第二十二条  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应向市交易中心提交经预算主管单位同意的评审专家名单。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入场进行复核、重新评审的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应提交原专家抽取结果名单。

七、项目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参与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交易主体进入评标区均应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门禁系统验证,人证信息必须一致。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交易主体进入评标区,应将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私人物品统一寄存在评标区储物柜内,出示授权委托书或评审专家通知短信签到,根据工作性质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工作牌,并即刻进入评标室,不得在外逗留。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接受政府采购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无故中途退出。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委托监督人员现场监督开评标及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人员不得缺席或者将监督职责转委托他人。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织人员应充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补充评审资料、查询评审依据或者询问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等非法定理由进出评标室。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织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评审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审期间,政府采购交易主体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室。因如下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须详细登记出入事由并签字确认:

(一)评审专家书面要求供应商澄清的,评审组织人员应向评标区值守人员出示书面澄清要求,使用市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联系供应商,并负责收取供应商提交的书面澄清资料;

(二)大型样品评审项目,评审组织人员需妥善组织评审专家前往大型样品间,评审完成后即刻返回评标室,期间不得对外联系;

(三)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故障,评审组织人员应使用市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联系系统运维人员处理解决;

(四)评审过程中遇到必须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解决的问题,评审组织人员应通过市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联系并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处理;

(五)政府采购交易主体需重置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密码的,查看手机验证码后应立即返回评标室;

(六)参与评审的人员因自身原因确需离开的,不得再次返回评标区。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谈判、磋商项目,由评审小组通过评标室与谈判室之间的语音电话进行谈判、磋商。评审组织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供应商解密文件,确定供应商的谈判、磋商顺序,引导供应商按顺序进行谈判,收取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后报价,并提交给评审小组。

第三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评审组织人员依法暂停交易的,应将全部评审资料封存并登记封存事由,待异常情况解决后,再恢复交易。

八、样品及样品间

第三十二条  样品是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入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样品应存放在市交易中心指定样品间,严禁在除样品间外的其他场所存放及展示样品。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电子服务系统中预约样品间,在样品提交当日指派工作人员到场,完成供应商提交样品的验收、核对、登记等工作,并填写样品进出登记表。因采购文件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样品提交问题,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于样品可取回或者可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供应商至市交易中心办理未中标样品退还和中标样品封存移交手续,并填写样品进出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质疑、投诉等原因需要现场封存样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市交易中心办理现场封存手续,待事项处理完毕后解封,再按规定退还或移交样品。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进出样品间不得拍照、擅自更换样品或者篡改样品标识,如造成样品丢失、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逾期未清退样品超过15日的,市交易中心将暂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使用样品间权限,待滞留样品清退完成后恢复使用权限。

九、评审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组织人员进入评标室时应一次性带入所有必备的项目文件资料。项目评审期间,除按法定程序需要送入的文件,如书面澄清资料、谈判、磋商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等资料外,不得补充带入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评审活动完成后,评审组织人员应收集整理所有评审资料并带离评标区。严禁将纸质资料遗留在评标区,否则将视为废弃资料清理,由此造成的泄密后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评审活动完成后,评审组织人员应当场在本项目签到表中登记声像资料刻录信息,详细、准确列明需要刻录的交易各环节场地和起止时间,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登记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易中心补充登记。

逾期未登记导致电子监控被覆盖,无法保存声像资料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因信息登记不完整、不准确导致声像资料内容遗漏或错误获取其他项目资料的,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组织人员应及时向市交易中心领取所参与项目的声像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如委托单位其他人员代为领取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确认声像资料内容,如发现错漏应在领取声像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交易中心更换。逾期未更换导致电子监控被覆盖,无法保存声像资料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十、交易主体行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建立入场交易行为动态管理机制,政府采购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责令改正、予以记录,并视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报: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真实规范登记入场项目信息的;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经预约擅自使用交易场所或者不在预约场所开展交易活动的;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公告填写的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与预约的入场交易场地和使用时间不一致,影响交易场地管理使用的;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入场项目的专家抽取工作未在预约评标室进行的;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做好开评标准备工作,导致无法按时开评标或开评标组织混乱的;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将样品存放到政府采购样品间或者直接将样品带入评标室的;

(七)参加评审人员不遵守门禁制度,存在拒不签到、拒绝出入登记、替签等行为的;

(八)参加评审人员签到后不即刻进入评标室,经劝阻后依旧在外停留的;

(九)参加评审人员进入评标室后除规定事由外擅自离开评标室的;

(十)参加评审人员因规定事由暂时离开评标室,但处理完相关事项后不立刻返回,经劝阻仍在外停留的;

(十一)参加评审人员在评标区擅自使用通讯设备对外联系的;

(十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纸质资料随意丢弃在评标室的;

(十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逾期超过5日仍未清退样品(因质疑、投诉未解封的样品除外)的;

(十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声像信息登记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领取声像资料的;

(十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不遵守现场纪律,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

(十六)交易主体恶意破坏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发现政府采购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予以记录,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一)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入场交易的;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三)交易主体擅自对样品拍照、更换样品、篡改样品标识或者造成样品丢失、损坏的;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的;

(五)采购人授权委托书确定的监督人员未实际到现场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及评审监督工作或者把监督职责转委托给他人的;

(六)无法当日组织评审,评审组织人员未依法对项目资料进行封存的;

(七)评审专家缺席的;

(八)评审专家同一时间参加两个以上入场交易项目评审的;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夹带通讯工具、存储设备进入评标室、谈判室的;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对外泄露应保密的信息的;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恶意删除或破坏评审项目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影响项目评审信息完整准确的;

(十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三)供应商存在现场串联、协商最后报价等行为的。

十一、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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