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标 题: | 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第十八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实施条件:
财政部门在实施调查或财政检查过程中,出现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主办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49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0号闽ICP备0705438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