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3〕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之风,确保各类大型活动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主办、承办的,参加人数超过1000名或支出预算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活动。主要类型包括:
(一)我市申请承办的,由国际组织或国家部委办局及所属机构主办的各项论坛、学术交流、文化艺术体育表演和竞赛等活动;
(二)我市主办的文化、经贸、体育、艺术展览(博览)会,跨地区的文化、体育等赛事活动;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或者承办的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举办上述大型活动筹集的资金,包括财政补助、上级补助、捐赠、赞助以及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的资金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对大型活动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负责。因筹办大型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办公室等临时机构,其财务核算工作应挂靠在一级预算单位。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将大型活动的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合同等纳入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范畴。
第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委托所属基层单位或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的,必须对受托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督。委托协议需明确大型活动资金使用范围、标准、财务报销审批人、审批权限。受托实施活动的单位必须对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按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要求管理和使用好资金。
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包干承办大型活动的,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承办大型活动,应提前制定活动方案,编制资金收支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收入预算需列明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包括开展大型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财政核定的大型活动收支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第七条 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必须专账核算,委托所属单位和相关机构实施活动的,承办单位需专设资金结算账户。
第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大型活动各项收入,并规范收入管理:
(一)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收入预算,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等;
(二)相关收入的取得应符合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可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大型活动前期组织策划费用、宣传推介费;
(二)评委和受邀嘉宾的住宿费、接待费;
(三)举办活动所需的场租费、安保费、交通费、公杂费;
(四)文化艺术活动的奖励费、专家评审费;
(五)会议、论坛活动的会务费、授课费;
(六)经贸交流活动的展务费、推介费、场馆布置费等;
(七)其他经批准可以列支的经费。
第十条 开展大型活动务必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执行我市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厉行节约的要求。大型活动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标准参照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和定点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型经贸交流活动按“以会养会”的原则组织,摊位费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成本价收取。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落地接待,对我市申办活动承诺的落地接待,按照承诺条款执行;没有承诺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申办活动邀请的国家部委、省级机关部门领导住宿费、伙食费,参照本市接待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的评委、裁判员的相关费用参照同级同类赛事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申办活动邀请其他嘉宾,应严格控制人数,明确参会目的,并按程序报批后参照我市接待标准执行;
(四)其他参加活动的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借调的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原经费渠道解决,不列入大型活动的开支范围。在参与活动期间活动组织单位可以统一组织工作餐,如活动组织单位没有统一组织工作餐的,可参照志愿者补贴标准发给临时借调人员补贴。
第十三条 开展大型活动所需物资设备由一级预算单位自行调剂;无法自行调剂的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调剂;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可租用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购置,依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并严格控制采购范围和数量。
第四章 财政资金补助原则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财政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我市申请承办的大型活动,按照承办时所承诺的条款执行;
(二)我市主办的大型活动,按照批准的规模、范围和筹资情况安排补助资金,不得突破预算;
(三)大型活动在实施过程中,预算出现超支,必须提前按照资金申请程序报批;
(四)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车辆,原则上由大型活动组织机构自行解决,确需租用车辆的,按规定报批后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补助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
(六)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礼品开支。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
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临时开展的大型活动,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追加申请,并将市委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收支预算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审核申请材料,给予批复或在年度预算调整时追加。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大型活动总体目标、任务、预期成效;
(二)大型活动的实施方式、活动日程安排、参加人数;
(三)大型活动资金概算、资金筹集方式、财政补助与自筹资金分担比例。
第十七条 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达到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事前绩效考评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审。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补助明细项目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若有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结余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在大型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编报资金决算报告送市财政部门,报告内容包括筹资情况、资金使用、结余以及活动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因故终止的,一级预算单位应半个月内清理账目及资产,编制资金决算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剩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举办的大型活动结算后,资金结余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常年举办的大型活动结算后,资金结余可结转下一次活动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所购置物品或以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拨、报损、报废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一次性举办活动形成的资产,以及常年举办大型活动不需再使用的资产,应按规定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置。
活动结束后无再利用价值的物资,应参照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办理。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的,由承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受托组织大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机构,活动结束后应将涉及活动费用开支的财务凭证、账册移交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保管好会计凭证、账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开支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大型活动资金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和受托承办活动的所属单位或组织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费用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标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隐匿账外。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市举办的“9.8”投洽会、台交会等已有专门管理办法规定的大型经贸活动,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完全实施商业运营和市场操作的大型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教〔200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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