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政府资产管理,建立政府资产全过程管理机制,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厦委办〔2015〕19号)有关资产清查规范管理阶段建立政府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2015年,按照《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厦委办〔2015〕19号),我市开展了市级政府资产清查工作,在本次清查中,发现市级政府资产的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缺乏顶层设计,制度体系不健全。缺乏从预算安排、资产购置、使用,直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全过程、全周期的管理理念和制度设计。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之间不相衔接,造成了资产从源头上缺乏监管,导致账外资产、账实不符、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
2、产权关系不清,管理责任不明。不少房产投入使用多年却一直不办理竣工决算、不入使用单位财务账、不办理产权,或者机构或职能变动涉及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及时调整账务、变更产权,这些资产易成为账外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被不合理占有和使用的现象。
3、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规则紊乱。没有从源头上管住资产入口,避免资产重复购置、超编制超标准购置等问题的发生;没有完整的政府资产家底统计数据资料。近年来,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力度,但也仅仅将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占有、使用的资产纳入了统一管理范围,但更大量财政投融资建设形成的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资产、部门代管的政策性房产等一直由部门各自管理。
4、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能到位。重购置、轻管理现象普遍,资产使用管理薄弱,造成资产闲置、浪费;发生毁损、遗失后不追责、不赔偿;只记资金账,不记或部分登记资产账;管理上形成“两张皮”,造成账实不符。
结合上述问题,我们草拟了《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两项资产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资产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意在夯实管理基础,建立资产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市目前执行的有关资产使用方面的管理办法是2009年制订的《厦门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厦财统〔2009〕2号)。
本次制订使用管理办法,一是解决使用方式不全面问题,除了对外投资以外,还对单位自用(代管)资产、出租出借等其他使用方式进行了规范;二是解决单位内部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能到位问题,使用管理办法特别对单位内部自用(代管)资产购置、接收、登记确权、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盘点、内部考评、责任追究等做了明确规定,强化单位内部基础管理工作;三是解决权属不清问题,通过对单位自用(代管)资产的管理,为财务账、资产账的及时、完整、真实打下基础,实现了一项资产在一个单位以一张资产卡片形式明确资产权属;四是解决管理范围不全面问题,明确将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资产以外的包括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在内的全部政府资产以及占有、使用、代管政府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五是解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问题,从资产采购、建设顺利过渡到资产使用管理环节;六是解决没有完整的政府资产家底统计数据问题,在统一政府资产管理系统中实现所有单位自用、代管资产一卡一物管理后,实现资产应统尽统。
《办法》共八章五十四条:
1、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运用政府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确权及动态管理等要求。
2、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单位在资产使用管理中各自的职责。
3、第三章“自用(代管)资产确权及管理”,主要对单位自用及代政府管理资产时,内部从接收、登记确权、账务处理,到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盘点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以及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加以规范。
4、第四章“出租出借管理”,主要对资产出租出借使用方式进行规范,明确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权限、要求等。
5、第五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主要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评估、账务处理、档案管理、收益收缴、禁止性规定等管理要求等进行规范。
6、第六章“收入管理”,主要明确单位使用资产取得的收益的管理要求。
7、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主要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确保资产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8、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