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统〔2008〕7号)
时间:2012-02-02 16:29

厦财统〔20087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调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现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单位 资产调拨 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08521印发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调剂,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利用率极低的国有资产,或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他需要进行调拨的资产,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进行办理。
    一、调入调出双方均为市属行政单位、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体制的事业单位,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无偿调拨:
(一)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单位的资产调拨
1、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五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2、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和交通工具等资产,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调拨。
(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拨
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调拨。
二、调出单位为市属行政单位、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体制的事业单位,调入单位为市属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三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无偿调拨。
(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三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和交通工具等资产,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有偿调拨,调入单位应将有关款项及时支付给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将款项上缴到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三、调出单位为市属行政单位、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体制的事业单位,调入单位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如实施无偿调拨,应以市委、市政府调拨资产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如实施有偿调拨,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有偿调拨,调入单位应将有关款项及时支付给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将款项上缴到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手续。
五、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利用率极低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处置;财政部门也可根据规定对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以保证资产的有效利用。
六、中共厦门市委党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可参照主管部门的权限办理资产调拨事项。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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