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公示
时间:2025-08-07 16:38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材料。然而,截至规定日期,部分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市各区财政部门已对本辖区内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但截至7月31日,仍有思明区12家,湖里区17家,共计29家机构拒不整改。现将拒不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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