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厦治办【2009】2号
2009年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将开展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回头看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7月15日前开展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回头看。
(一)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小金库”治理的内容要求,即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户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的规定,认真学习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一)》,特别是对其中单位或部门将收入(资金、资产,下同)存放在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的收入以及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形成的“小金库”进行检查,对已报送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总结报告进行再次核查,对发现前次填报不准的,可重新填报并在7月1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单位对认定为“小金库”有疑义的部分,要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资金的来源、金额、形式、用途等),并填报《单位对认定为“小金库”有疑义的部分情况表》,并在7月1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凡没有按中央口径要求进行自查填报和自查面没有达到100%,有疑义部分没有说明的,各单位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再动员、再自查,在7月15日前进行补报。逾期未重新报送、补报的,将以前次报送报表为准。对到期没有按规定补报,在重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按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签订《厦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承诺书》
为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根据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签订《厦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承诺书》,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市直单位《厦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市治理办各一份),由各部门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市治理办。各区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参照市里的做法,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以及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的《厦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承诺书》于7月15日前报市治理办。
三、重点检查阶段工作安排
(一)市治理办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工作,同时,各区、各部门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行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10%,重点检查对象的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具有经营性收入或资产出租收入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二)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三)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区、市直各部门要将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9月1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小金库 自查自纠 总结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审计局
厦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