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内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 10:49      

厦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厦治办〔20109

 

 

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
为巩固自查自纠工作成果,扎实推进 “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保障“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全省社团和国企“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布置会会议精神、《厦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内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在“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未被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部门和单位;
2、需要内部检查的各部门、各单位其所属单位。
二、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
(1)有无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有无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有无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有无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有无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有无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有无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8)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小金库”问题。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利用外单位账户设立“小金库”;
(2)通过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设立“小金库”;
(3)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4)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5)人为提前报废资产或核销往来款项设立“小金库”;
(6)利用收取的回扣、佣金、手续费等设立“小金库”;
(7)通过工会帐设立“小金库”;
(8)证券投资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小金库”;
(9)利用往来账户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0)通过大额现金交易设立“小金库”;
(11)利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返还资金,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返还资金设立“小金库”;
(12)以拨代支、以领(借)代报形成“小金库”;
(13)利用改组改制设立“小金库”;
(14)自制、自购收据设立“小金库”;
(15)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小金库”问题。
三、检查要求
1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重点检查布置会的精神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确保这次检查工作能深入有序开展,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2、内部检查是对自查自纠工作成果和质量的检验,也是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是“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有力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应抓住重点检查阶段这个时机,认真做好内部检查,并按《实施方案》要求将相关材料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治理办。
3、本次内部检查视作自查。对于对内部检查不力、瞒报漏报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
 
 
厦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十一月十六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内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7

厦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厦治办〔20109

 

 

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
为巩固自查自纠工作成果,扎实推进 “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保障“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全省社团和国企“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布置会会议精神、《厦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内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在“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未被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部门和单位;
2、需要内部检查的各部门、各单位其所属单位。
二、检查内容
1、社会团体
(1)有无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有无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有无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有无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有无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有无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有无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8)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小金库”问题。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利用外单位账户设立“小金库”;
(2)通过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设立“小金库”;
(3)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4)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5)人为提前报废资产或核销往来款项设立“小金库”;
(6)利用收取的回扣、佣金、手续费等设立“小金库”;
(7)通过工会帐设立“小金库”;
(8)证券投资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小金库”;
(9)利用往来账户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0)通过大额现金交易设立“小金库”;
(11)利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返还资金,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返还资金设立“小金库”;
(12)以拨代支、以领(借)代报形成“小金库”;
(13)利用改组改制设立“小金库”;
(14)自制、自购收据设立“小金库”;
(15)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小金库”问题。
三、检查要求
1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重点检查布置会的精神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确保这次检查工作能深入有序开展,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2、内部检查是对自查自纠工作成果和质量的检验,也是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是“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有力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应抓住重点检查阶段这个时机,认真做好内部检查,并按《实施方案》要求将相关材料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治理办。
3、本次内部检查视作自查。对于对内部检查不力、瞒报漏报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
 
 
厦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十一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