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和国企“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二)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 18:01      

 

一、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如何开展专项治理?
对于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应当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国企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社团实施办法》作为社会团体治理的延伸单位开展专项治理。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如何开展专项治理?
按照《金融企业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企业专项治理试点范围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银行类(含财务公司)、保险类、证券类金融企业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与其母公司在资产、财务方面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也应当按照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在重点检查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避免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金融企业存在交叉的,如何组织专项治理?
对于金融企业与其所属子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按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在重点检查中,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避免对相关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谁负责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试点方案》明确规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牵头负责全国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因此,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五、长期亏损、关停并转或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根据《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为此,在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尚未注销的长期亏损、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于在《实施办法》下发后至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前( 9月底)注销的国有企业也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可以不单独填报自查自纠报告表,但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的资产、人员以及业务与所属企业密切相关,为此,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应当作为国有企业的延伸范围开展专项治理;国有企业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多经企业可以不作为单户填报自查自纠报告表,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有关部门委托经营或对外承包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委托经营的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外承包的企业应纳入延伸治理范围,并要特别关注相关租金或承包费是否纳入规定账簿核算。
八、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关系不仅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与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密切相关,为此,国有企业工会、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属于专项治理内容。
九、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是否属于“小金库”?
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应当纳入中方人员派出企业(单位)账簿核算,未纳入派出企业或单位账簿,或者在劳务费用结余中坐收坐支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
十、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未纳入账簿核算的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用于生产经营、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应当纳入财务账簿核算,未纳入财务账簿核算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只要已在辅助账簿反映就不认定为“小金库”。
社会团体和国企“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二) 发布日期:2010/10/21

 

一、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如何开展专项治理?
对于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应当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国企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社团实施办法》作为社会团体治理的延伸单位开展专项治理。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如何开展专项治理?
按照《金融企业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企业专项治理试点范围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银行类(含财务公司)、保险类、证券类金融企业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与其母公司在资产、财务方面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也应当按照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在重点检查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避免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金融企业存在交叉的,如何组织专项治理?
对于金融企业与其所属子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按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在重点检查中,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避免对相关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谁负责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试点方案》明确规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牵头负责全国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因此,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五、长期亏损、关停并转或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根据《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为此,在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尚未注销的长期亏损、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于在《实施办法》下发后至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前( 9月底)注销的国有企业也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可以不单独填报自查自纠报告表,但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的资产、人员以及业务与所属企业密切相关,为此,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应当作为国有企业的延伸范围开展专项治理;国有企业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多经企业可以不作为单户填报自查自纠报告表,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有关部门委托经营或对外承包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委托经营的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外承包的企业应纳入延伸治理范围,并要特别关注相关租金或承包费是否纳入规定账簿核算。
八、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关系不仅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与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密切相关,为此,国有企业工会、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属于专项治理内容。
九、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是否属于“小金库”?
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应当纳入中方人员派出企业(单位)账簿核算,未纳入派出企业或单位账簿,或者在劳务费用结余中坐收坐支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
十、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未纳入账簿核算的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用于生产经营、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应当纳入财务账簿核算,未纳入财务账簿核算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只要已在辅助账簿反映就不认定为“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