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和国企“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三)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 18:02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可以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调整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点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其他相关工作,适当调整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的范围。
二、有部分地方的治理工作是由多部门分头负责组织实施的,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数据报表由哪个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按照“统一组织部署、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对外宣传、统一处理处罚、统一汇总报告”的“五统一”原则,各地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数据报表由各地治理办汇总,统一上报。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填报哪几张报表?
按照《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包括报表封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 01表)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续)(自查 02表)。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还应当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特殊管理资金(资产)情况统计表》。
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小金库”问题已经在《实施办法》下发前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应当如何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中填报?
除已经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处理决定、批复、裁定判决等进行整改,或报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备案,进行整改的“小金库”问题之外,在《实施办法》下发前已经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小金库”问题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填报。社会团体应当填列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第四项“ 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项下的“其他”栏中,并同时在第八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项下的“已调账处理金额”栏中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填列在“其他方式支出”(自查 01表59行)中,并同时填列在“已纳入规定账簿核算金额”(自查 02表22行)中;国有及国有金融控股企业应当填列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第三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项下的“其他”栏中,并同时在第七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项下的“已调账处理金额”栏中填报。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软件增设报表)如何使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补充 01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续)(补充 02表)为软件增设补充报表,未作为文件正式报表下发。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安排重点检查组逐户填报;完整规范的重点检查报告表可以通过软件自动生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同时有助于全面了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的相关信息。
六、相关部门及其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如何填报?
自查自纠报告表封面中的“所属级次”应当按照企业自身级次填报,如某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应当选择“集团总部(总公司)”,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应当选择“二级子企业”;若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投资设立其他企业,即没有所属子企业,所属级次仍选择“集团总部(总公司)”。
七、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如果无法取得原始凭证、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应当如何入账?
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的,应当按照重置成本估值入账;但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估值大大偏离该资产市场价值的,也应当将其低估金额作为重点检查发现“小金库”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怎样组织实施?
根据《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应当在本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户数和被检查对象由本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确定。
社会团体和国企“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三) 发布日期:2010/10/21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可以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调整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点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其他相关工作,适当调整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的范围。
二、有部分地方的治理工作是由多部门分头负责组织实施的,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数据报表由哪个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按照“统一组织部署、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对外宣传、统一处理处罚、统一汇总报告”的“五统一”原则,各地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数据报表由各地治理办汇总,统一上报。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填报哪几张报表?
按照《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包括报表封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 01表)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续)(自查 02表)。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还应当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特殊管理资金(资产)情况统计表》。
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小金库”问题已经在《实施办法》下发前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应当如何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中填报?
除已经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处理决定、批复、裁定判决等进行整改,或报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备案,进行整改的“小金库”问题之外,在《实施办法》下发前已经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小金库”问题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填报。社会团体应当填列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第四项“ 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项下的“其他”栏中,并同时在第八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项下的“已调账处理金额”栏中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填列在“其他方式支出”(自查 01表59行)中,并同时填列在“已纳入规定账簿核算金额”(自查 02表22行)中;国有及国有金融控股企业应当填列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第三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项下的“其他”栏中,并同时在第七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项下的“已调账处理金额”栏中填报。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软件增设报表)如何使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补充 01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续)(补充 02表)为软件增设补充报表,未作为文件正式报表下发。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安排重点检查组逐户填报;完整规范的重点检查报告表可以通过软件自动生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同时有助于全面了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的相关信息。
六、相关部门及其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如何填报?
自查自纠报告表封面中的“所属级次”应当按照企业自身级次填报,如某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应当选择“集团总部(总公司)”,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应当选择“二级子企业”;若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投资设立其他企业,即没有所属子企业,所属级次仍选择“集团总部(总公司)”。
七、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如果无法取得原始凭证、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应当如何入账?
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的,应当按照重置成本估值入账;但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估值大大偏离该资产市场价值的,也应当将其低估金额作为重点检查发现“小金库”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怎样组织实施?
根据《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应当在本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户数和被检查对象由本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