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采罚决字〔2024〕1号)
时间:2024-01-25 16:33

  厦财采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国药器械龙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JD85Y

  地址: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潭路1号泉龙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王合强

  根据福建经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报告的材料,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司在“妇科彩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201]D1-JF[GK]2023020,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厦门市苏颂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于2023年9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162万元。

  中标公告发布后,该项目参与供应商厦门金鼎和贸易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质疑你司所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过核查,代理机构发现你司投标文件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情形并向我局书面报告。

  经核查,我局查明以下情况:1.该项目商务评分条款2-5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你司提供的三份业绩证明材料涉及的项目分别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X线摄像系统(DR)的设备采购项目”、“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及皮肤科设备统招分签项目”(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项目)。2.你司提供关于“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均属实。“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在该项目开标时未完成验收,你司提供关于“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业绩验收报告不属实。3.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司针对存在的不足积极进行整改,且“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得分不影响你司的评审排名。4.该项目采购预算200万元,未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合同未签订,未实际履行,你司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妇科彩超”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代理机构《关于[350201]D1-JF[GK]2023020“妇科彩超”项目更改采购结果说明》及附件;3.该项目招标文件;4.你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5.该项目评分汇总表;6.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责任认定报告;7.关于你司被质疑的情况反映;8.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你司确认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业绩验收报告不属实,并承认制作标书的员工对业绩材料进行了修改。

  我局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2024年1月12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财采罚告字〔2024〕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综合全案,你司提交虚假材料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情形。根据《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财规〔2023〕30号)第4项规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标准:“涉及采购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或者采购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为一般情形,应当“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你司违法程度一般。综上,我局对你司在省裁量标准第4项规定内选择较低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中标金额(162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81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0024000002536381)缴入厦门市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