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监罚决字〔2024〕1号)
时间:2024-06-12 11:26

  厦财监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厦门开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9G374D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1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方传忠

  根据对当事人执业状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核查,当事人不仅在我局两次“回头看”检查中提供的2022年度会计报表不一致,其利润表与会计账簿也不一致,账表不符。2023年被检查时提供的利润表显示:2022年度全年累计营业收入为639,152元,税金及附加为294.56元,主营业务成本0元、管理费用659,132.31元、营业外收入0元、营业外支出1,164.93元;其2024年提供的利润表显示,2022年度全年累计营业收入为1,700,678.83元,税金及附加为419.29元,主营业务成本0元、管理费用974,749.83元、营业外收入1,174.71元;同时,根据其2024年补充提供的2022年1-4月会计凭证,执法人员计算出其2022年度全年累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691,678.83元,税金及附加为421.73元,主营业务成本370元、管理费用1,083,578.61元、营业外收入1,234.12元。上述项目各项科目金额均不一致。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确认其两次提供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主要科目不一致,且补充提供的2022年度账目与两次提供的报表不一致;同时辩称上述项目各项科目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因急于向审计提供报告,未及时对提供给厦门市财政局的会计资料包括报表做核对,且其公司本身财务会计管理薄弱导致票据信息传导滞后,获取票据后仅修改报表而未及时调整会计账簿。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3年7月被检查时未能提供2022年1-4月会计账簿,直至2024年2月,在检查组督促下才补充提供,且提供的账簿与利润表多项科目金额不符,开歌评估公司称其2023年因着急未对提供的会计资料予以核对,但其2024年提供的会计资料仍然存在账表不符的情况,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其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同时在会计账簿部分丢失的情况下,其对会计资料已无法核对,且会计账簿是制作会计报表的基础,其获取票据后仅修改报表而未及时调整会计账簿的操作本身就是不符合规定的。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厦门市财政局财政检查报告》(2022年第6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开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复查情况的通报》(厦财监〔2023〕25号);2.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提供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2024年2月2日“回头看”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根据当事人2022年度序时账项导出的各项收入费用;5.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设置的会计账簿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构成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财规〔2023〕30号)(财务会计管理类)第1项规定,违法程度属于一般情形,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违法程度轻微,决定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0024000003530459)缴入厦门市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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