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准予厦门沁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时间:2024-06-19 08:46

  闽财委审厦〔2024〕5号

厦门沁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厦门沁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厦门沁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姓名

  注册会计师编号

  国籍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前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从业经历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帅新宇

  350200130751

  中国(内地)

  否

  否

  否

  26

  25.8

  是

  是

  徐一君

  350200560001

  中国(内地)

  否

  否

  否

  14

  14

  是

  是

  三、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为帅新宇。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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