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准予厦门恒茂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时间:2024-11-12 10:09

  闽财委审厦〔2024〕9号

  厦门恒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厦门恒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厦门恒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姓名

  注册会计师编号

  国籍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从业经历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丁治业

  410300340001

  中国(内地)

  否

  否

  否

  7

  7

  

  是

  丁世清

  110004910002

  中国(内地)

  否

  否

  否

  15.4

  15.4

  是

  是

  三、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为丁治业。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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