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二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的通知
时间:2022-05-06 09:00

  各区财政局,火炬高新区计财局,自贸委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第二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65号),经报市政府同意,现下达第二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一)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财力补助,用于支持地方落实好其他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原有政策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弥补政策性减收。

  (二)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财力补助,主要用于各区教育、落实义务教育“民转公”、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三保”增支事项,弥补区级落实有关增支政策的财力缺口。

  (三)各区(管委会)财政要统筹上述专项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兜牢基层“三保”底线,确保基层财政平稳运行。上述专项资金均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各区财政应在市级下达资金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文件应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二、落实资金监管要求

  该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尽快拨付使用。

  各区财政在专项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分配表(第二批)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

  转移支付分配表(第二批)

     

  单位:万元

  地区

  专项资金合计

  其他退税减税降费 

    专项资金

  补充县区财力 

    专项资金

  项目代码

  

  Z225110010007

  Z225110010008

  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97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

  1100298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

  思明

  10,078

  7,867

  2,211

  湖里

  9,070

  7,060

  2,010

  集美

  9,407

  7,305

  2,102

  海沧

  6,431

  4,918

  1,513

  同安

  8,072

  5,976

  2,096

  翔安

  3,693

  2,226

  1,467

  火炬

  2,847

  2,847

 

  自贸委

  1,801

  1,80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