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6-18 17:04

厦司〔2015〕74号

各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现将《厦门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0日 

 

厦门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厦门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67号)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厦财综〔2014〕31号)等文件精神,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缓解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的困难,提升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部分非刑罚执行类项目,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指导思想 

  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试点,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注重与本地社会服务力量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计划。 

  3.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承接主体、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与竞争。 

  4.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二、工作目标 

  社区矫正领域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以司法行政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三、实施方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情况及当地社会、经济和社会力量发展状况,列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计划,各区可先行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实施步骤 

  (一)2015年08月底前,各区司法局根据《厦门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开展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采购项目、数量、方式、实施方法等,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报备。 

  (二)2015年9月-2016年,各区按照规定流程,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三)2016年12月底,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考核、验收、总结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五、购买主体 

  市、区司法局是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负责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应监督、考评。 

  六、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承接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具备提供社区矫正所需服务必须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项目,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非刑罚执行类项目,主要协助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司法所开展以下工作: 

  (一)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 

  (二)公益劳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活动。 

  (三)风险评估。包括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对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定与监管建议等。 

  (四)心理咨询。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状况评估、入矫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五)心理矫治。对再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如果是因为其人格偏差或心理障碍导致,则需对其进行心理与人格矫治,矫治其犯罪心理,预防其再犯罪。 

  (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岗位推荐、创业指导等。 

  (七)社会适应性帮扶。为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低保、落实医保、解决就学等权益保护方面的服务。 

  (八)定期走访。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社区、邻里等进行走访,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思想引导。 

  (九)监控定位。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手机等定位监控服务。 

  (十)其他非刑罚执行类服务项目。 

  市、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上述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作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 

  八、购买程序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确定购买项目。市、区司法局根据本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要求,结合同级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购买成本等因素,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力量对司法局报送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予以审核。 

  (二)公开信息。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市、区司法局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预计目标、主要内容、评估标准等信息。 

  (三)选择承接。市、区司法局应根据购买项目的市场成熟程度、服务供给等因素,依托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组织或单位,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各区司法局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管理。市、区司法局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行和资金运作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六)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司法局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九、资金安排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经费中统筹安排。 

  十、考核评估 

  (一)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在2016年12月前共同制定《厦门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按照《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67号),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考核评估由司法局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组织考核评估机构,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应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抄送:省司法厅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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