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
时间:2019-05-29 16:06

厦府〔201915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精神,积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可能带来的就业形势稳定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稳企业实现稳就业

(一)加大融资担保、稳岗补助力度,减降企业成本

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动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厦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要求,积极探索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模式,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研发推广为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创新业务。引导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范围,做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业务覆盖面。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1.6%比例予以业务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201911日至1231日,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继续实施社保降费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统一部署,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388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继续组织实施《厦门市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引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进思明、湖里两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试点建设。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行业监管,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劳务中介行为。组织开展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无欠薪项目部创建活动,开展企业欠薪问题专项整治,提高欠薪监察案件处置效率。建立信访、调解、监察、仲裁“四位一体”一站式劳资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进一步提高劳资纠纷处置质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20191231日前,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纳入我市“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企业范围,享受《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规定的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搭建政校企合作平台,增强企业人力资源保障和创新能力

市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院校的意识,着力提升人事人才服务效率,搭建政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健全政、校、企合作对接长效机制,推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与在厦院校、省内院校、重点区域院校的深化合作,增强企业人力资源保障和创新能力,挖掘院校人才资源,服务我市产业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30万院校毕业生招聘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加强院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精准开发

围绕我市“双千亿”工作,完善岗位需求开发定期申报机制,加大我市院校毕业生需求岗位精准开发。不断优化完善岗位需求登记内容,有针对性地收集院校毕业生岗位需求信息,摸清单位用工方式、招聘形式及人才来源渠道,突出对重点产业和重点行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新投产重点企业(项目)的人才需求进行重点开发与保障,实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驻厦省部属单位等岗位需求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以省内生源和省内院校为重点开展岗位需求对接

统筹我市重点产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对院校毕业生、专技人才、技能人才等各类人力资源的需求对接,以在厦院校毕业生、在闽院校毕业生、厦门生源和福建生源毕业生为重点招聘方向和目标,加大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宣传引导和需求岗位信息推送对接,鼓励毕业生优先选择厦门,实施“人才回流计划”,打造“大学生留厦工程”,吸引福建及厦门生源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公共人力资源部门网上平台为院校毕业生免费发布求职信息

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将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及毕业生入厦相关政策及时、精准地推送给在厦院校及其毕业生。我市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网上平台一律为院校毕业生免费发布求职信息和岗位需求信息精准推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落实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灵活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内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厦门生源离校返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确保兜底保障工作

(九)全面推行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

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实名数据系统。在横向上构建公安、人社、市场监管、民政、残联、教育、卫健等部门相关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在纵向上构建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管理服务单元,通过全市公安户籍人口动态数据和人社部门就业登记信息数据、税务部门社会保险征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形成横向数据共享、纵向数据联动、动态更新的就业困难群体数据库,确保全市就业困难群体“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全面落实鼓励稳定就业、个人创业、灵活就业政策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可利用工余时间,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工种技能进行培训,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由人社部门按照工种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个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并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完成自主创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以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帮扶政策。提供“112”精准就业帮扶,即社区(村)工作人员要为辖区内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至少1次上门走访调查、1次培训推荐和2次就业推荐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搭建社区招聘平台,开展社区招聘活动

在村居、社区适时发布我市企业用工需求信息。人社部门要加强需求开发,强化需求信息的审核和及时发布;要不断完善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加强需求信息精准推送,促进求职、招聘双方的精准对接。以街(镇)为单位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各街(镇)要加强招聘前的岗位需求开发,结合用工形势和季节性特点,创新开展线上线下招聘会。

发挥就业“红娘”帮扶作用。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为主体,建立就业“红娘”队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将开展就业“红娘”结对帮扶,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结对帮扶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社会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流动人员就业服务,促进及时再就业

(十二)加强和完善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失业人员实名数据库

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动态掌握流动人员就业状况,有针对性地向登记失业流动人员推送岗位信息、线下招聘会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等,促进登记失业流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加大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力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双千亿”工作,定期梳理产业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加强失业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的人力资源保障情况的监测分析,切实掌握重点产业企业用工动态,畅通失业预警提示。加快市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重点企业实时登记用工短缺或冗余等信息,加大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力度,落实用工调剂补贴,盘活区域内人力资源存量,保持全市人力资源总量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文旅局、交通局、农业局、金融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五、拓展就业渠道,增强就业稳定承载力

(十四)支持创业并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范围扩大到来厦创业台湾同胞及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

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市财政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59号),对经认定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国家级孵化器补足至300万元。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实施项目遴选,经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并参加当期创业项目推介会的,给予入库创业项目奖励;创业项目被评选为优质项目的,给予优质项目奖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租用场地新创办经营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积极为本市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鼓励企业加强院校毕业生资源开发

大力开展就业见习工作。鼓励企业为厦门生源及在厦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院校、技校等)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厦门户籍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给予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1980//月,见习期不超过1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职业见习的各项补贴标准,以上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失业保障制度,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十七)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就业成本。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失业人员可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人社部门失业人员登记数据库功能,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对重点企业岗位需求与失业人员信息进行智能比对、精准推送,引导重点企业深入困难人员相对集中社区开展现场招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东西部劳务协作,服务全国就业稳定

(二十)认真落实与甘肃省临夏州对口帮扶劳务协作任务

突出政府部门集中组织承办,突出临夏州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对象,突出培训后输转。加强与临夏州教育部门沟通联系,指导本市技工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与临夏州对应部门协作完成招收临夏籍学生的任务,安排专门名额招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来厦就读。鼓励临夏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到我市就业,鼓励我市企业吸纳临夏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对口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认真落实与中西部劳务协作对口帮扶任务

加强与中西部22个省份人社部门、扶贫部门联系对接,加大在中西部省份劳动力充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集中的地州市建设劳务输入基地力度,引进中西部省份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来厦门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对口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省外劳务输入基地省内招聘网络建设

坚持“重点培育、分批推进、政策倾斜、持续输入、跟踪服务”的原则,重点联系福建省及厦门市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来厦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和全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设区市、自治州,设立劳务输入基地。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招聘网点的合作运营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合作运营机构不超过每人2000元的劳务协助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政策储备,在出现规模性失业情况下加强就业保障

(二十三)开展失业人员集中培训

支持各区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单位最高1000/人的培训补贴。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参加培训时间少于10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确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放宽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条件

201911日至202012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鼓励正常生产企业接收失业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4050”大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中的特困人员,鼓励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上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特困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六)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区域、本行业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精神统筹做好本区域、本行业的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强化部门职能作用

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落实资金支持,保障促进就业政策兑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公安、教育、农业农村、民政和残联部门要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和困难毕业生实名信息,为毕业生享受就业帮扶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二十八)切实抓好政策服务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和社区、村居宣讲政策,开展精准服务。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管理服务。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提高政策申领便利化水平,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指导各方履行社会责任

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积极指导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5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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