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02 18:24

 

一、背景和必要性

《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社〔201115号)为2011年印发,有效期至2016年期满五年。近年来,财政部、省财政厅均重新修订出台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相关政策。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实际情况,主要对《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总则、预算管理、使用等章节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关于上位法规定的修改

因中央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办法》第一条原表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福彩公益金收入体制调整的修改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分配2014年度14月份福利彩票公益金的通知》(闽财(综)指〔20147号),明确从20145月起地方级福彩公益金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按月解缴至省市县各级国库。因此,《办法》第二条原表述“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在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拨我市,专项用于……”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分配比例从我市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三)关于强化项目库管理要求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1527号)精神,增加了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等相关内容。因此,《办法》新增第十四条“福彩公益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管理,实施滚动管理,定期清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突发性或临时性开支的项目,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及时补充入库手续,确保项目库管理的完整性”。

(四)关于强化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核机制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精神,《办法》新增第二十条“市、区民政等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福彩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市财政局将把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三、福彩公益金的定义

福彩公益金是指财政按照规定分配比例从我市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五、福彩公益金的适用范围

(一)老年福利事业;(二)残疾人福利事业;(三)儿童福利事业;(四)社会救助福利事业;(五)社区服务发展;(六)社会工作发展;(七)殡葬事业;(八)公益慈善事业;(九)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公益项目。但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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