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02 16:49

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部分区和单位也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逐步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办法不统一、制度要求不规范等问题,表现为资金存放管理还不够透明、不够规范、不够科学,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未能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现象。因此,制定统一、具体的制度规定指导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非常有必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我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二、《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资金存放主体”)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等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三、资金存放银行的范围

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资金存放主体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办理资金存放。

四、资金存放方式

(一)竞争性方式

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存放主体应于竞争性选择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公告应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于竞争性选择完成当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经评选委员会成员一致确认的评选结果

资金存放主体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二)集体决策方式

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对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资金存放备选银行不得少于3家。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五、新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

  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的,应先报财政部核准;获财政部核准后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存放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的,也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申请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或评选结果公告。

六、定期存款管理

(一)存款管理方式

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但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二)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条件

财政专户资金规模超过1亿元的,可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款、保证金、代管资金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支付资金需要后,资金余额超过1.5个月的日常支付资金量且超过5000万元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预算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三)定期存款的期限、品种

除社会保险基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资金存放主体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七、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金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资金存放主体相关人员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其在资金存放银行工作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资金存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资金存放银行应向资金存放主体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资金存放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存放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终止其参与资金存放活动。

(一)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四)不能按照存款协议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

(五)可能危及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存放定期存款业务,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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