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10-09 17:10

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

为支持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自2011年以来对融资担保行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16年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出台了《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办法》于2017年到期,为继续调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资金支持对象和条件

1、支持对象:

为我市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

2、扶持条件:

申请担保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满1年;所担保企业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企业;对单户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且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50%;当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额占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5%

申请担保扶持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满一年;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当年新增融资性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15%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明确担保扶持资金采取的支持方式包括对担保机构的存量和增量业务奖励、担保费补助、增资奖励。

(一)业务奖励

1.存量部分。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所担保的企业类型及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分类分档予以7-1.6%的奖励。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

2.增量部分。对担保机构本年度折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按增长幅度分档予以1%-2%奖励;

    (二)担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增资奖励。对担保机构当年度新增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度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度增资奖励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四、违规惩罚

担保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存在挪用、截留、侵占担保补偿资金,擅自改变担保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以及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套取担保扶持资金等情形的,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担保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担保扶持申请,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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