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2 15:45
 

》》政策原文

日前,我局修订印发了《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厦财采〔2021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函〔20212号),对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了修订明确。为顺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保留2020年度有关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对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修订。

二、 修订内容

(一)完善大宗货物采购目录

我市政府采购体制不同于省级,未设置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专门的集中采购目录,而是采取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模式,将具有批量采购特点、可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的项目列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目录,每年予以公布,由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组织大宗采购。考虑到大宗货物采购项目应具有批量采购特点、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将服务器、LED显示屏、乘用车(轿车)、客车、不间断电源(UPS)、家具用具增加列入我市大宗货物采购目录,其中家具用具采购预算金额起点确定为200万元(与省里一致)、其他统一为100万元(与我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致)。

(二)鼓励部门集中采购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省文件精神,增加有关部门集中采购规定,鼓励各市直预算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采购主体作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将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确定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书面报我局备案后实施,并进一步明晰备案材料内容。

(三)不再每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往省财政厅、我局按年度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此次省里改变这一做法,不再限定具体年度,有关文件可延续使用,因此我市参照省里做法印发文件,不再每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今后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三、正文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十项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即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

第二项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一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二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三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一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二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三是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大宗货物与非大宗项目的采购程序不同,按规定需报预算控制价、结算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项规定政府采购交易场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接受统一的现场管理和服务。

第六项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当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执行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项鼓励部门集中采购,将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确定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八项规定自行采购, 对采购预算金额不高、操作复杂性不强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机构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第九项明确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文)以及《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切实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第十项规定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当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

四、附件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大宗货物采购目录,主要包括标准化的办公设备、电器、车辆、家具等。

第二部分是定点及公务机票采购目录,该部分项目采购无需填报采购实施计划表,直接按相关规定向有关供应商采购。

第三部分是目录外非大宗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未列入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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