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厦财综 〔2021〕33 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9 20:25

政策原文

通知明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表》执行。

政策问答

 (一)将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会发生变化吗?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并不是开征新的征收项目,发生变化的仅仅是征收单位,将原在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四项非税收入,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呢?

 自2022年1月1日起,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缴费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一键申报缴费。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如符合减免政策需办理减免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范围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6.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7.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8.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如开工违约金、竣工违约金等。

(四)什么类型的存量房交易需要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大部分的存量房交易是不需要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只有政策性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拆迁安置住宅、自建住宅等房产转让才需要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五)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谁需要缴纳这些费用呢?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各个品目的征收标准各不相同,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进行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

(六)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具体有哪些缴纳方式呢?

 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七)资金入库后如果需要退库该如何办理呢?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

划转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八)什么情况要办理跨区费源登记?

 我市企业竞买区属土地且税务管征局与竞拍项目地块不属同一个行政区划,或者非我市企业竞买我市土地的,应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办理跨区费源登记。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将在地块出让公告中明确竞拍土地的市区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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