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厦门是台胞台企最集中聚集的地区之一,为便利台胞来厦门就业创业,吸引更多人才来厦,推动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6号),厦门市按照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范围期限
《通知》明确享受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优惠政策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是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二是在厦门任职、受雇、履约、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等;三是在厦门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部分,包括适用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主体、申请流程、其他事项。
(一)适用对象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台湾居民:一是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二是在厦门任职、受雇、履约、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等;三是在厦门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补贴范围
台湾居民在厦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补贴范围为:
1.台湾居民从厦门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机构是指在厦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在厦有经营场所、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台湾居民在厦门取得的经营所得。
3.台湾居民在厦门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台湾居民在厦门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四)申请主体
台湾居民本人可直接申请补贴,也可授权委托所在企业(简称“受托企业”)代为申请办理。
(五)申请流程
申请主体可于每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情况后提出补贴申请,特殊情况可单笔申报办理。
台湾居民本人申请的,鼓励通过线上方式办理。无法线上办理的台湾居民或受托企业,可采用线下方式申请补贴,受理单位为台湾居民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管委会)的指定部门。
四、注意事项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提供政策兑现所需的台湾居民身份、纳税、补贴等信息。各区(管委会)应落实好补贴审核兑现工作。
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我市其他同类人才补贴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政策。
市财政局牵头税务、公安、台办等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针对存在的风险开展应对工作。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由受理单位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税政处 电话:2858172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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