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2-02-01-2023-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财政局基建处 | 文 号 | 厦财建〔2023〕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时间 | 2023-11-16 |
标 题: |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 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财建〔2023〕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事项,结合我市实际,有关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预付款。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对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10%安排预付款,工期一年内(含一年)的项目不高于20%,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不高于15%。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关于工程进度款。单项工程结算完成前,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
三、关于工程结算款。单项工程结算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至工程价款总额的97%。
四、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具体按照《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处理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9〕53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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