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2-02-11-2024-003 主题分类 企业类
发布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企业处 文 号 厦财企〔2024〕12号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时间 2024-12-13
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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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财企〔202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厦门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实施原则】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结合厦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管理机构】引导资金由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五条【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三)按照要求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四)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牵头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三)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日常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

  (四)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承担单位职责】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引导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三)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类支持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四)涉及引导资金管理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支持方向】引导资金应当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厦门市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聚焦支持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厦门科学城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根据厦门市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或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厦门市实际,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主要包括对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东西部科技合作(扶贫项目)等。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厦门市基础研究区域布局,支持围绕厦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九条【资助方式】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四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预算下达】市财政局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向市科技局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第十一条【方案制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第十二条【通知发布】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围绕国家和厦门市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发布相关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确定】市科技局参照厦门市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科技计划类项目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对政策兑现等其他支持方式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经审核、集体研究后从引导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使用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计划下达】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市财政局、科技局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十九条【结转规定】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负面清单】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按照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绩效运用】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绩效报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及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并抄送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责任】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政策衔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应兑现类政策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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