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2-02-03-2025-001 | 主题分类 | 税政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财政局税政处 | 文 号 | 厦财税〔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时间 | 2025-03-17 |
标 题: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财税〔2025〕3号
市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财金局、计财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统筹资金,有效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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